诈骗犯邢文强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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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几年写了点被骗的经历,

借钱需谨慎
再一次见识到了人心的险恶,虽然有点不合适,还是想起来了《围城》里的那句“忠厚老实人的恶毒,像饭里的沙砾或者出骨鱼片里未淨的刺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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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在突然想起来邢文强已经判了刑,被告人邢文强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,并处罚金十万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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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
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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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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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20)鲁1626刑初237号文章源自两天的博客-https://2days.org/3398.html

公诉机关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检察院。
被告人邢文强,男,1977年8月24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,汉族,中专文化,邹魏一园三区设备科职工,住淄博市博山区。因涉嫌犯诈骗罪,于2019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,2020年1月23日被逮捕。现羁押于邹平市看守所。
指定辩护人刘淑娟,山东经济桥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邹平市人民检察院以邹检刑一刑诉[2020]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文强犯诈骗罪,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。本院适用普通程序,依法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邹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某出庭支持公诉,被告人邢文强及其指定辩护人刘淑娟到庭参加诉讼。在审理过程中,本案于2020年9月14日裁定中止审理,于2020年12月21日裁定恢复审理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经法庭审理查明:2017年3月份,被告人邢文强借用他人信用卡、支付宝等在网络平台投资,至2019年4月底欠款已达100余万元。2019年5月5日,邢文强与妻子苏某协议离婚,约定将邹魏一园一生活区C座二单元一楼2102室及室内物品归苏某所有,鲁M×××××汽车一辆归邢文强所有,同时协议中载明无债权债务。之后,被告人邢文强在明知自己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,隐瞒真相,叮嘱被害人不要让其他人知道,以资金周转、短期还钱、家人生病急需钱等名义向刘某3、田某、张某1等28名被害人借钱,使用上述人员的支付宝借呗、花呗、网商贷、微信微粒贷等借款或信用卡透支共计886244.59元用于归还所欠债务。2019年12月19日,邢文强回博山老家,扣出手机卡与被害人失去联系,造成28名被害人损失共计783578.85元,具体犯罪事实如下:文章源自两天的博客-https://2days.org/3398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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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2019年5月4日、7月20日,

被告人邢文强从陈某的微信微粒贷借款40000元、29000元,之后邢文强归还本息共计36575元,给陈某造成损失32425元。文章源自两天的博客-https://2days.org/3398.html

2.2019年5月14日,
  • 被告人邢文强向刘某2处借款,刘某2以扫码付款的方式给邢文强转账10000元。6月22日,邢文强从刘某2的手机“微粒贷”中借款6500元。9月27日,邢文强从刘某2手机支付宝借呗借款12000元,之后邢文强归还部分本息,给刘某2造成损失25488.95元。
3.2019年5月18日、7月28日,
  • 被告人邢文强从王某1支付宝网商贷借款16000元、27846元,之后邢文强归还本息11427.24元,给王某1造成损失32418.26元。
4.2019年5月24日、7月31日、8月22日,
  • 被告人邢文强从刘某3支付宝借呗借款7000元、3300元、51000元,邢文强归还部分利息2771.22元,给刘某3造成损失61464.43元。
    2019年11月7日、11月8日、12月7日,被告人邢文强又向刘某3借钱,刘某3通过花呗向邢文强扫码付款9900元、6000元,邢文强归还部分本息2100元,给刘某3造成损失13800元。
    2019年11月24日至2019年12月8日,被告人邢文强先后使用刘某3的建设银行信用卡、交通银行信用卡、招商银行信用卡、平安银行信用卡透支61150元至今未还。
5.2019年6月8日,
  • 被告人邢文强从张某2微信“微粒贷”借款22000元,邢文强归还本息14559.27元,给张某2造成损失8851.48元。
    2019年9月16日、10月31日,被告人邢文强又从张某2支付宝花呗、借呗借款15000元、31000元,邢文强归还1990元利息后至今未还,给张某2造成损失46000元。
6.2019年6月18日,
  • 被告人邢文强从商振房支付宝借呗借款10000元,之后邢文强归还利息765元,给商振房造成损失10165元。
7.2019年6月19日,
  • 被告人邢文强从程某支付宝借呗借款900元,邢文强归还部分本息,给程某造成损失591.48元。
8.2019年6月28号,
  • 被告人邢文强从王某2伟支付宝“招联好期货”借款9500元,邢文强归还8333.99元,给王某2伟造成损失1675.78元。同年11月份,被告人邢文强使用王某2伟华夏银行信用卡透支17920.37元未还。
9.2019年6月29日、9月10日,
  • 被告人邢文强从李某1支付宝网商贷款26000元、18000元,邢文强归还部分本息,给李某1造成损失33967.42元。
10.2019年7月1日,
  • 被告人邢文强从刘某1手机工商银行融e借平台贷款50000元,邢文强归还部分本息,给刘某1造成损失29941.55元。
    2019年11月6日,邢文强从刘某1手机工商银行融e借平台贷款16000元,邢文强于12月6日归还1272.85元本金和134.4元利息,给被害人刘某1造成损失14789元。
    2019年8月31日,被告人邢文强向刘某1支付宝借呗借款10600元,之后邢文强归还部分利息,给刘某1造成损失15180元。
    2019年8月3日、10月8日、12月5日,告人邢文强向刘某1支付宝花呗借款10000元、8500元、7500元,之后,邢文强归还部分利息,给刘某1造成损失21480.40元。
    2019年9月9日,被告人邢文强从刘某1的手机申请“招联好期贷”,刘某1将贷下来的16700元转给邢文强,10月8日、11月6日、12月9日,邢文强分别归还本金1259.21元、1559.81元、1559.81元,给刘某1造成损失13154.11元。
11.2019年9月3日,
  • 被告人邢文强向于某借款11000元,后邢文强归还部分利息,给于某造成损失11181.5元。
12.2019年9月20日,
  • 被告人邢文强从王某3支付宝借呗借款17992元,之后邢文强归还利息550元,给王某3造成损失18268.98元。
13.2019年10月9日,
  • 被告人邢文强从张某3支付宝借呗借款30000元,之后邢文强归还利息772元,给张某3造成损失30000元。
14.2019年10月23日,
  • 被告人邢文强从夏某的支付宝花呗借款21000元后至今未还。
15.2019年10月26日、11月11日,
  • 被告人邢文强从田某支付宝借呗、花呗借款40000元、9800元,邢文强归还690元利息后失联,给田某造成损失49800元。
16.2019年10月30日,
  • 被告人邢文强从高辉微信“微粒贷”借款40000元,经高辉多次联系,邢文强于同年12月6日归还1000元之后失联,给高辉造成损失40000元。
17.2019年10月30日,

被告人邢文强从李某2支付宝网商贷款19000元转给邢文强,后邢文强归还利息153元,给李某2造成损失20738.5元。文章源自两天的博客-https://2days.org/3398.html

18.2019年11月7日,
  • 被告人邢文强从赵某支付宝借呗借款27000元,邢文强归还本息1400元之后失联。给被害人赵某造成损失30000元。
19.2019年11月18日,

被告人邢文强从卢某手机支付宝借呗借款15000元,卢某联系邢文强还钱未果,之后邢文强失联。文章源自两天的博客-https://2days.org/3398.html

20.2019年11月23日,

被告人邢文强从王某4支付宝网商贷借款10000元,给王某4造成损失10145.53元。

21.2019年11月24日、

11月27日,被告人邢文强使用王某5的建设银行信用卡透支19728.22元至今未还。

22.2019年11月26日,

被告人邢文强从张某1支付宝网商贷款15000元,张某1于同年12月19日联系邢文强还款时发现邢文强关机。

23.2019年12月1日,

被告人邢文强使用胡某的兴业银行信用卡透支18659元后至今未还。

24.2019年12月2日,

被告人邢文强向仇某借钱,仇某向邢文强支付宝转账10000元,后邢文强至今未还。

25.2019年12月2日,

被告人邢文强从李某3支付宝借款10000元,给李某3造成损失10844.89元。

26.2019年12月5日,

被告人邢文强从张某4支付宝花呗借款6750元、从网商贷借款3000元,张某4联系邢文强还款,邢文强开始答应还款之后失联。

27.2019年12月9日,

被告人邢文强从张某5支付宝花呗借款5000元、支付宝借呗借款2999元至今未还。

28.2019年12月14日,

被告人邢文强从栾某支付宝花呗借款5000元后失联。

2019年12月25日,

被告人邢文强到邹平市公安局投案。

上述事实,被告人邢文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,并有经庭审举证、质证予以确认的被害人陈某、刘某2、刘某3、田某、张某1等陈述;证人苏某、姚某等证言;书证:案件来源、户籍证明、到案经过等;被告人邢文强供述等证据证实,足以认定。
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邢文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,以被告人邢文强具有自首,且签字具结认罪认罚,建议判处被告人邢文强有期徒刑十一年一个月,并处罚金十万元。
本院认为,被告人邢文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诈骗他人财物,数额特别巨大,其行为构成诈骗罪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依法应予刑罚处罚。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和罪名成立,本院予以确认。
被告人邢文强主动投案,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系自首,且签字具结认罪认罚,可以从轻处罚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,本院予以采纳。被告人邢文强指定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成立,本院予以采纳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一款、第六十一条、第六十二条、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三条、第六十四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一、被告人邢文强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,并处罚金十万元。
(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。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,即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30年1月24日止。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。)
二、随案移交被告人邢文强的小米手机一部、笔记本、信用卡29张予以没收;责令被告人邢文强退赔给被害人陈某32425元、刘某225488.95元、王兴玉32418.26元、刘某3136414.43元、张汉54851.48元、商振房10165元、程伟591.48元、王辉伟19596.15元、李光明33967.42元、刘某194545.06元、于汉新11181.5元、王洪涛18268.98元、张行辉30000元、夏金焰21000元、田某49800元、高辉40000元、李洪伟20738.50元、赵某30000元、卢志峰15000元、王书坡10145.53元、王宪彬19728.22元、张某115000元、胡方立18659元、仇在哲10000元、李志强10844.89元、张刚9750元、张华峰7999元、栾忠波5000元。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,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书面上诉的,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,副本七份。
(此页无正文)

审 判 长  周建英
人民陪审员  刘 强
人民陪审员  卢珊珊
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
书 记 员  李 萍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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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更新2023-12-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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